北京苏融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内部审计
年度内已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后需退税2万元以上的企业需提供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以确认企业申请的退税金额是否正确。
企业要做好对企业办税人员的政策宣传和辅导。
宣传好税收相关政策,使之正确地贯彻到每一个纳税人,是税务机关的应尽之责。针对企业大多数会计核算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所得税政策缺乏了解,严重制约着所得税的规范管理的现状。
应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税收法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各项具体规定,特别是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涉及纳税调整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时如何办理纳税申报等。
同时,搞好税收服务,财务年度审计,结合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审计,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收服务活动,经常深入到企业了解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的需求,及时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办税辅导等服务。同时要注重拓宽企业学习、了解税法的渠道和方式,尽快改变宣传、辅导手段单一的现状,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将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扩大到各种媒体,增强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和办税能力。
北京苏融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512号)和《**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商科技部同意,现就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二、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四、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